今日说法之试管婴儿(今日说法试管婴儿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律师)
- 作者: 李元苓
- 发布时间:2024-09-09
1、今日说法之试管婴儿
今日说法之试管婴儿
案情
一对夫妇结婚多年不孕,决定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怀孕。他们找到了一家生殖中心,并完成了体外受精(IVF)手术。在移植受精卵后,妻子并未怀孕。夫妇俩对生殖中心的医疗行为提出了质疑,怀疑医生在移植过程中存在过失。
庭审
原告夫妇以医疗过失为由起诉生殖中心。他们指控医生在以下方面存在过失:
未能正确评估妻子的生殖能力
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提高成功率
在移植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受精卵死亡
被告生殖中心否认了原告的指控,并声称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中心还指出,试管婴儿技术成功率较低,不成功的移植并不能归因于医疗过失。
专家证词
庭审中,双方都聘请了生育领域的专家证人。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被告中心在评估妻子生殖能力时存在缺陷,并且在移植过程中采用了错误的技术。被告的专家证人则认为,中心的行为符合医疗标准,不成功的移植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
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夫妇未能证明被告生殖中心存在医疗过失。法院指出,试管婴儿技术的成功率较低,并且不成功的移植并不能自动推断出医疗过失。法院还认为,被告中心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并且原告夫妇无法证明移植过程中的任何失误导致了不成功的怀孕。
点评
本案凸显了试管婴儿技术中医疗过失的复杂性。成功的试管婴儿需要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并且不成功的移植并不一定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在评估此类案件时,法院将仔细审查医疗记录,并考虑专家证人的意见,以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2、今日说法试管婴儿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参与的试管婴儿案例
案例名称:张某诉北京某医院试管婴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夫妇于2018年在北京某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治疗。经过多次取卵、受精和胚胎移植,最终成功怀孕。在怀孕期间,张某发生了胎儿畸形。经过检查,发现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张某夫婦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但医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介入:
张某夫妇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律师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
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律师提交了证据证明医院在试管婴儿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
未及时告知张某夫妇胎儿畸形的风险
未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胎儿畸形
未对张某夫妇进行充分的术前告知和 informed consent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支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夫妇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0万元。
代理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
案件意义:
此案是国内首例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代理的试管婴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的胜诉具有以下意义:
维护了不孕夫妇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医疗机构对试管婴儿治疗的规范化管理
提高了公众对试管婴儿治疗风险的认识
3、今日说法谁的胚胎
今日说法 | 谁的胚胎
播出时间: 2014 年 11 月 15 日
案情简介:
一对已婚夫妇在公立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由于医疗事故,使用了他人捐献的卵子和精子进行手术。得知真相后,这对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并确认孩子归属。
争议焦点: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
胚胎的归属权。
捐献者的人格权。
双方观点:
原告(夫妇):
医院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他们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人体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他们的胚胎只有经过合法手续才能使用。
孩子具有他们合法的遗传物质,应该属于他们抚养。
被告(医院):
医疗事故属于意外,并非故意为之。
原告夫妇在手术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意使用捐献的卵子和精子。
捐献者具有放弃胚胎归属权的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负有赔偿责任,但确认孩子归属权属于捐献者。
判决理由:
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失,但原告夫妇也存在一定过失,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未仔细审核。
捐献者具有自主决定胚胎归属权的权利,并且已明确表示放弃归属权。
孩子具有捐献者的遗传物质,应尊重其生物学上的联系。
法学意义:
该案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医疗事故责任、胚胎归属权以及捐献者人格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4、今日说法谁的胚胎最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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